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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不批准逮捕诉讼终结案件 被害人应享有刑事自诉权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

2022年6月11日  广州辩护律师事务所   http://www.gzzmlss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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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不批准逮捕诉讼终结案件 被害人应享有刑事自诉权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所谓被害人享有刑事自诉权,是指应由法律规定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其符合法定条件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根据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不符合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以上引起诉讼终结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其法律后果与不起诉决定引起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相同,都终止刑事诉讼的进行,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既然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不但赋予其向检察机关的申诉权,而且赋予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自诉权,那么对于引起诉讼终结的有被害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亦应赋予被害人刑事自诉权。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被害人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防卫过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认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被害人认为属故意伤害,对此类案件就不但应赋予被害人申诉权,而且同样应赋予其刑事自诉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后应增加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引起诉讼终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材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立法上划分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的性质,即是普遍刑事案件还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的涉及面和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工作负担的平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除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都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亦即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基层组织,数量多,颁布广,离犯罪地近,将绝大多数的普遍刑事案件划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方面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就地审判案件,及时、公正地处理案件;另一方面则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便于群众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法制宣传。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定是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遍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都是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其审判必须严肃慎重。因此,将这些案件交给水平更高、经验更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体系中级别最高的一级,由于它负责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理,复核死刑案件和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以及对全省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太多,只能是全省性的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担负着监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并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和核准死刑案件。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只能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和审判的公正、合法,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级别管辖中,如果遇有被告人犯数罪,按数罪中各罪的性质、影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分别属于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时,由于要数罪并罚,应当一案审理,且案件的级别管辖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由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在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之后,第23条又对必要时的级别管辖作了变通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即移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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