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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杀人绑架无恶不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

2019年8月1日  广州辩护律师事务所   http://www.gzzmlssws.com/

黑社会杀人绑架无恶不作

2006年初起,为谋取非法利益,翟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程某、介某、杨某1、赵某、鲍某、杨某2、张某、马某、周某等人先后在南阳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平顶山市叶县和陕西省商南县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放火、故意伤害、盗窃等犯罪活动35起,非法敛财80余万元,逐渐形成了以翟某、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2006年3月至2006年10月,被告人程某、介某等人携带撬杠、砍刀等先后在南阳市部分县市区入室抢劫27起,抢走现金、首饰等价值60余万元的财物,致伤3人。2006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以谈事为名将赵某、介某、翟某三人约至约定地点,伙同他人持刀将赵某砍伤。2006年10月11日,被告人程某伙同齐某等人将李某(女)劫持到出租房内,并于当晚先后两次强奸李某。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在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被告人王某在镇平县无证收购林木34。56立方米。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田某、鲍某、介某、杨某1等人携带工具在镇平县、山东威海市等地入室盗窃4起,盗窃现金、手机等价值20余万元的财物。另外,被告人程某还伙同齐某等人持械将客运车车主常某打伤,并将常某客车的右前轮胎点燃,抢走一个装有现金1000余元和车辆有关手续的背包。

公诉机关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强奸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等将被告人程某、介某等12人公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3月5日,南阳市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量刑

南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组织他人大肆实施犯罪活动,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入户劫取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为勒索财物,绑架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放火焚烧正在营运的公交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与他人一起共同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介某、杨某1、赵某、鲍某、张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鲍鹏盗窃数额巨大,介某、杨某1、张某、赵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2、马某、周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被告人齐某为他人索债而劫持和限制他人自由,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放火焚烧正在营运的公交车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放火罪。被告人王某为他人抢劫提供作案地点,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2008年3月19日,南阳市中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程某、介某、杨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5万元;判处被告人鲍某等8人有期徒刑五至二十年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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