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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受贿罪中及时退还财物之“及时”?

2019年8月1日  广州辩护律师事务所   http://www.gzzmlssws.com/

  核心导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财物后,在案发前退还所收财物的,是否一律认定为受贿罪,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述情况属于受贿既遂后的赃物的处置问题,应认定为受贿罪,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还财物,可不以犯罪处理。为您整理下文。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两高的司法解释,把;触动;上交和;未触动;上交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但;及时;的概念仍然是模糊的,几天算;及时;这时如何理解;及时;二字就成了一个关键性的因素。

  ;及时;的汉语意思,是来得及,赶得上,还不晚的意思,不同于;即时;。2007年11月14日第6版一文中认为,第9条的;及时;,依据1988年国务院,可将;及时;理解为该规定明确规定的礼品上交期限;一个月内;。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行为人收礼由于太忙或者不知情无法很快退回的情况,如果机械地将;及时;理解为;一个月内;,难免打击面过大;但;及时;不确定一个期间,又有可能不好操作。

  笔者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一般可认定为受贿既遂。对收受他人财物后退还的,其关键在于把握收受财物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交易关系: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未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并将财物退回请托人,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时的;及时;是相对于受贿故意而言,不能将;及时;限于当时当刻或者;一个月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退还的意思,但因为客观方面的原因未能立即退还,在客观障碍消除后立即退还的,同样可理解为;及时;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退回财物后仍然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渎职等相关犯罪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为逃避查处而向请托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属于行为人受贿既遂后对赃物的退还行为,其退还的款物性质上应认定为犯罪,但处罚时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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