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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理房屋产权证应如何定性??

2019年8月1日  广州辩护律师事务所   http://www.gzzmlssws.com/

案情:2002年10月份至2002年12月份期间,某县即将动迁的3户动迁户户主,为了得到后建房的动迁费,经人介绍,找到甲某帮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甲某找到房产管理处干部乙某,问其能否帮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乙某说能办,于是甲某经中间人分两次收取动迁户12600元,将其中的6000元分两次送给乙某,自己除去办证费用得5600 元。乙某收到钱和部分相关手续后,见缺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便通过私人关系弄了3份,并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3户办理了3份;房屋产权证;。2004年 7月案发后,二人将赃款退还给动迁户。

分歧意见:对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是动迁户给甲某钱,甲某给乙某钱最终得到的房屋产权证,整个过程有钱证的交易,因此甲、乙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罪。理由是甲某在动迁户更办证前已经问过乙某能否帮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甲某是在乙某答应的情况下,才收的动迁户钱,并将其中的6000元给了乙某,自己实得5600元,因此,甲、乙二人构成共同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甲某的行为构成行受贿罪,乙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从犯罪的主体上看,本案中,甲某系该罪的一般主体;乙某在该事业单位从事领导工作,分别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二是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本案中,甲某为帮助动迁户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从中获利,而向乙某行贿6000元;乙某收到甲某送的钱后,并承诺帮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别符合行贿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三是从犯罪的客体方面看,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侵犯了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分别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四是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本案中,甲某为了他人和自己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000元;乙某利用房产交易大厅负责有这一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即违规不经实地勘查,创造条件为请托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别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笔者认为甲、乙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甲、乙之间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甲某帮助动迁户花钱找李某办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乙某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为他人办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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