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文集

2020年取保候审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审算羁押时间吗 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是怎样的

2022年9月14日  广州辩护律师事务所   http://www.gzzmlssws.com/

  粤鑫律师团队律师,广州辩护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2020年取保候审期限是多久

一、2018年取保候审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相对较轻的强制措施,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家属第一时间想要做的便是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期限到了怎么办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如何计算


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重新计算”。


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的规定:


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又有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定重新取保的才连续计算,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无明确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


现实中,公检法三机关其实都是有权对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是否取保候审的,当然前提要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了申请之后,审查符合了规定的条件,同时也交纳了保证金或者提供了保证人的,那么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取保候审算羁押时间吗 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是怎样的





为了更好的对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依法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逮捕等等。同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和逮捕会涉及到羁押的问题,自然也就牵扯到了羁押时间,但是这个取保候审算羁押时间吗下文中就来为你解答疑惑。




一、取保候审算羁押时间吗


1、取保候审期间本来就不羁押,当然不算羁押,也不能折抵刑期。


2、刑事拘留、判决之前的逮捕羁押是要折抵刑期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因为取保候审没有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拘留场所,所以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但要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取保候审人有上述十二种情形之一的,那么就应当就是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体可以撤销也可以进行变更,当然还是要看实际情况决定。


取保候审本身就不是羁押措施,自然取保候审算羁押时间的说法就是不准确的。嫌疑人要想获得取保批准,则肯定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这个时候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代为申请取保,这样获得批准的概率相对要大一些。







文章来源:广州辩护律师事务所

律师:粤鑫律师团队[广东]

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0227075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zzmlssws.com/news/view.asp?id=10538715407267 [复制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辩护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02270752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

粤鑫律师团队

广州辩护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 13302270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