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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在我国迅速发展的原因有哪些?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的思考

2022年9月29日  广州辩护律师事务所   http://www.gzzmlss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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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在我国迅速发展的原因有哪些?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在我国迅速发展的原因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社会结构的不合理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滋生的深层原因


  从张某集团的犯罪成员及其他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来分析,其中绝大部分来自社会底层,主要包括农村偏远落后地区及城市的生活贫困阶层。新中国成立后,消灭了阶级,尤其是近二十年来中国改革开放后,社会进入了巨大转型时期,在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同时,城乡差别,贫富分化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由此产生了新的社会矛盾。张某的同伙大部分都是带着很强的发财梦来到城市,但城市不可能让每个人梦想成真,而且城乡间的差异还把他们推向了边缘。这是公安部张某案件调查研究小组成员郝宏奎作出的一个总结。这些来自社会生活底层的贫困阶层,当他们无法通过正常劳动获得与之期望值相符的财富时,往往会有一部分人挺而走险,以违法犯罪手段来迅速致富,甚至可能组成黑社会组织,以获得城市生活的立足点和安全感,从而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深渊。特别是相近的社会关系,相同的人生需求,相似的人生经历,更是一个坚韧的纽带将这些进入歧途的失意者纠结在一起,互相支持、鼓励,凝结为一种反社会力量,形成了中国土生土长的黑社会犯罪组织。虽然,也有一些位高权重钱多者为了巩固或加强某种既得利益而成为黑社会组织的成员或与黑社会犯罪组织互相勾结,但来自贫困阶层的罪犯仍是中国黑社会组织成员的主流,可以说,黑社会犯罪组织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地区不平衡发展的矛盾产物。




  公共权力的腐败,是中国黑社会组织存在的助长剂。


  黑社会组织之所以能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往往与权力部门的个人腐败和集体渎职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纵观张某犯罪集团及其他一些黑社会犯罪集团,相当一部分拥有一定的权力保护网,黑社会组织往往为了加强犯罪能力和反侦破能力,利用各种关系和机会拉拢一些权力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利于方便进行犯罪行为和逃避罪行;而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常为一己私欲而利用职务之便为这些犯罪分子提供保护和支持,甚至与它们互相勾结,从而使其犯罪更加猖獗。权力腐败产生的社会负效应可以说比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更加深远和严重。此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失职也为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方便。有些黑社会组织,往往利用一定的合法身份作掩护,如设立公司或企业,但却长期没有正常的营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理应进行一定的监督、审查,却疏于职守,致使其披上合法外衣危害一方。再如枪支管理方面的失控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暴露得最为突出。作为国家专门机构专控的国家防御武器大量流入犯罪组织手中成为其实施犯罪的凶器,怎能不让平民百姓心惊胆颤此外,张某在其几年的被通缉追捕的生涯中却多次以他人名义在婚姻登记机关公然进行登记,所反映出的人口管理及户籍管理方面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传统的拉帮结派的思想观念是黑社会犯罪组织形成发展的思想基础。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社会本位的国家。个人的价值及地位必须借助一定的社会关系网或社团才能得以体现。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为朋友两肋插刀等传统观念事实是那种不论是非,只讲团结的宗族思想的反映。这些观念尤其深植于社会底层中科学文明不发达的群体中,当这种思想成为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谋求共同利益的精神纽带和诱惑失落于正常社团外群体的精神诱饵时,它的凝结作用可能会超过物质利益的作用。


  大众文化传播中的不当内容潜在地误导了社会价值观念,也诱导了黑社会组织的犯罪。


  改革开放后,许多不良思潮也反映于大众文化的传播中,如金钱至上,只重结果,不论过程论等等,使许多人追求物质文明的同时,抹灭了基本的是非观念和正邪标准。同时一度充斥于各种媒体的黑帮片、警匪片、枪战片等,也在另一个侧面给黑社会组织的形成提供了模仿的教材,使黑社会组织在建立之初就获得了公然的运作经验;近几年来,大量的纪实性侦破片中对犯罪过程的细致描述和侦破过程的详细追踪,在无意中增强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能力和反侦查能力。尽管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已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的。



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的思考

  我国现行刑法可在其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实践中,对那些通过走私、贩毒、绑架、勒索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手段攫取不义之财的黑社会犯罪,根据犯罪情节及后果,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黑社会犯罪未规定财产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形势已经比较严峻,立法上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故建议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理由如下:


  一、黑社会犯罪的特点所决定。黑社会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图利,其往往控制着一定的区域和一定的行业,进行抢劫、诈骗、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从而大肆敛财,扰乱经济秩序。敛财之后又以其经济势力控制政府官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因此,惩治黑社会犯罪,刑罚必须要有针对性,在规定主刑的同时附加规定财产刑,从而对犯罪分子及其牟取的不法经济都予以惩罚。


  二、国外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黑社会犯罪都采用罪犯财产没收制度。如美国联邦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诉诸法院对罪犯之财产予以没收。意大利1992年公布特别法令规定:黑手党经判刑时,若无法说明所得金钱、物品、资产的来源,或其对于财产的支配显然与其收入不成比例时,应予以没收。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也由类似规定。


  三、财产刑的立法目的所需要。财产刑就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没收的一种刑罚措施。刑法规定财产刑既体现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又可摧垮甚至剥夺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能力,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对黑社会犯罪如不增设财产刑,那么其犯罪资产仍可由他人继续控制、使用,可想而知将不利于打击整个犯罪组织,也不利于预防和控制黑社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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